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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 车主和司机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2-03-26 10:02:54


    2012年3月21日,濮阳县法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肇事车辆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车主孙某与司机孙某分别被判对原告郑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1年8月25日,司机孙某驾驶一辆普通货车与原告郑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郑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孙某与原告郑某均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郑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部门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肇事货车车主孙某某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郑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司机孙某与车主孙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4691.33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实行的是无过错赔付责任原则,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优先不按责任比例赔偿受害人。交强险是法定保险、强制保险,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肇事货车车主被告孙某,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侵害了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依法从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得到赔偿的权利,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司机孙某作为直接责任人明知道该车未投交强险仍上路行驶,并违章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孙某某与司机孙某没有法定的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故不互负连带责任。综上,二被告被判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由车主孙某某承担原告郑某40%的赔偿责任,司机孙某承担原告郑某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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