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3日,濮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濮阳版的“彭宇”案。
2011年6月3日下午1时,濮阳县的李老太太出门散步,遇见了另外一个老太太,骑电动车的潘某。李某受伤,后被潘某和其他邻居送到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髌骨骨折。李某称被潘某的电动车撞伤,但潘某对此却予以否认。双方产生了纠纷,李某诉至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李某的代理人提出,如果不是被潘某撞伤,为什么潘某会用电动车送潘某救治,并交纳2000元医疗费。办案法官即向其讲解了南京彭宇案的情节和社会评价,故本案在没有确凿证据下,不排除潘某助人为乐的可能。李某的代理人对法官的释法也非常认同。2012年3月23日,双方庭下和解,濮阳县人民法院已裁定准许李某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