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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关卡索要买路钱 寻衅滋事赔偿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2-03-23 10:44:54


    “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若要从此过,留下买路钱”。这句在古代小说或古装电视剧中最为耳熟能详司空见惯。而现实生活中竟有人效仿演穿越剧,私设关卡 ,索要买路钱,最终于3月20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9933.18元。

    2011年7月5日22时许,因濮台公路桥断不通,台前县邢某及儿子开车必须绕至被告人吴某所在的清丰县吉张吴村内绕行。吴某在其村通往濮台路咽喉要道私设关卡,对邢某拦截,因邢某未停,吴某遂伙同他人驾驶一辆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追逐邢某驾驶的豫J62085货车至濮台公路小集段时,因道路不通,邢某被迫停车,吴某等人遂下车拍打邢某的车门,向邢某索要钱款,因邢某拒不交付钱财,吴某三人遂对邢某及其儿子殴打,致邢某胸部软组织挫伤及背部皮肤擦伤,经鉴定属轻微伤。邢某受伤后在台前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8天,共花费医疗费2881.15元。

    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犯寻衅滋事罪,给被害人邢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赔偿,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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