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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欲熏心 绞尽脑汁骗税款 法律不容 “聪明”伎俩受严惩

  发布时间:2012-03-19 11:19:16


    被告人马某财迷心窍,利欲熏心,自做聪明,虑开增值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3月19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3日,濮阳县创意工艺品有限公司成立,被告人马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1月8日,濮阳县创意工艺品有限公司在与上海贸霖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马某以该公司名义为山东省荷泽市人常某(已判刑)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金额264万余元,税额44万余元。后常某以上海贸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8万余元。2008年12月11日,濮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濮阳县创意工艺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濮阳县创意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多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损失28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单位濮阳县创意工艺品限公司因被吊销,被告人马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特征,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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