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高某、程某曾于1991年因涉嫌强奸妇女、拐卖人口犯罪,分别逃往内蒙、新疆,潜伏二十年最终被抓获,于2012年3月12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1990年7月某日,被告人高某、程某及王某(已判刑)驾驶机动三轮车从濮阳县城返家,途遇贵州省六盘水市中山区风环乡姚山村女青年朱某搭乘其车。三被告人预谋卖掉该女,因未找到买主未成,当晚十时许,行到庆祖桥北时停车,高某、程某将朱某挟持附近麦场,欲行奸淫,因该反抗,强奸未遂。同时8月2日,程某、王某在濮阳县城又遇朱某,遂将该女骗至子岸村。次日程某、高某、王某将朱某卖给本县郎中乡陈寨村陈某为妻,获款1650元,其一伙分肥。案发后均潜逃外出。2011年11月二被告人均被抓获。
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程某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妇女,其行为符合拐卖人口罪特征;其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符合强奸妇女罪特征,强奸妇女罪系未遂,属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