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交通法规,人人有责。可偏偏有人挺而走险,违章驾驶致人死亡,最终获刑,着实不该。3月11日,濮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1年11月29日14时30分,被告人管某驾驶豫J--54500厢式货车沿20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濮阳县柳屯镇金堤桥南800米外时,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超越同向行驶的本县鲁河乡季十八郎村杨某的电动自行车,两车发生碰撞,致杨某当场死亡。经濮阳县交警大队认定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11月19日20时,管某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足额赔偿取得了杨某家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管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特征。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又积极赔偿对方造成的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