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日濮阳县法院向被告李某送达了判决书,判决李某依法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0.28万元及利息。
送达判决书时,李某仍说:“我接到法院传票后没有理睬、应诉,你们咋也判决了?”法官解释道:“法院已合法向你送达了,你不应诉,是你放弃法律赋予你的权利,法院依法判决了,你不服,可上诉。”
2009年6月2日,2010年5月9日,李某两次向朋友张某借款10.28万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一年。被告给原告写下两张借条。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也不予理睬原告。原告一怒之下诉至法院。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手续时,被告及妻子不予签字,也不予到庭。
濮阳县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清楚,原告提交证据充分,本案依法可以缺席判决,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