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变更执行问题是目前执行工作难度较大的一类案件。近日,濮阳县法院执行局成功化解了这样一起案件。
该院执行局三庭在接到一起李甲申请执行袁某离婚纠纷执行案中,婚生女李乙判决由申请人抚养,但根据孩子年龄较小的情况,目前仍由被执行人抚养较为有利。执行前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仔细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
当了解到申请人父母要求抚养李乙比较强烈时,首先到其家中对其父母经济状况、抚养能力以及对子女成长的生活环境进行了考察,与两位老人促膝谈心。当两位老人认识到其孙女李乙由其生母抚养更为有利时,同意让其儿子李甲变更由一人抚养孩子的判决内容,和解为由双方共同抚养。
双方当即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老人及申请人定期探视孩子,被执行人提供探视的方便条件。老人随即拿出100元现金交给孩子当做学费,并表示要经常和孩子联络感情,增进亲情,双方共同把孩子抚养好。
这一抚养权执行案的成功和解,从而避免了强制执行导致家庭感情淡化的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