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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索债务 真心悔罪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2-02-29 10:41:25


    2012年2月24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管制一年。

    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庞某索要欠款未果,张便电话通知王某帮其索债。2011年8月7日早7时许,二被告人跟随未借到钱的庞某,后将庞某非法拘禁在濮阳县国庆路东段尚客快捷宾馆205房间,2011年8月8日下午6时许,被害人庞某被公安机关解救,二被告人当场被抓获。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考虑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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