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4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9月18日11时15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无号牌四轮车行驶至濮渠公路海通乡杜庄村路段时,因车后拖没有围挡,致使乘车人黄某某从车上摔下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能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有自首情节,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