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4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7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豫J—35039号货车,在濮阳县文留镇高庄村内的南北水泥路上,由南向北倒车时,因没有注意到车后有人,将濮阳县文留镇袁庄村村碾死轧致其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没有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考虑被告人张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又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