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程的加快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社会变革、体制转换、利益冲突、思想变动等社会背景下,社会关系、社会利益不断得到调整,各种社会矛盾随之积累和演化,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的群众性矛盾日益凸现,由此而发的集体上访事件不断增多。集体上访是一种对社会影响面大,涉及面广的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就影响到社会稳定。因此,站在政治的高度上重视群众的集体上访,把解决群众集体上访问题提到足够重要的位置上,妥善处理好群众集体上访,认真解决好人民内部的群体性矛盾,不仅关系到一方的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而且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本人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协调妥善解决集体上访。
(一)平衡利益关系
据悉,在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群众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中,80%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的产生是当前社会政治、经济生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矛盾,其性质还是人民内部矛盾。处理集体上访工作要本着“可聚不可散、可疏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采取教育、解决实际问题为主,站在稳定大局的高度,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让群众反映的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遏制当前群众集访增多的势头。针对上述对集体上访成因的分析,提出了以下几点处理集体上访事件的对策:
集体上访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有着深层次的社会原因。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关系不断调整,导致了一些群众的既得利益受到损失,引起群众的不满,常常通过集体上访这种形式反映出来。针对利益关系的调整,一定程度的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一原因,提出了今后处理集体上访事件的主要任务:
首先,及时与利益诉求得不到满意答复的人民群众沟通,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在思想上打消他们的顾虑。由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格局有所调整,导致了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利益结构的深刻变化,一些积累多年的深层次社会矛盾逐渐显现,解决起来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而群众要求解决问题的心情迫切,两者之间的矛盾造成了近年发生率逐步上升的集体上访事件。
其次,完善有关利益分配方面的政策规定,做足做好利益调研工作,调整好利益关系,理顺规定中对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相互交织,社会利益格局变动面比较大,但是某些政策规定制定的不完善,引起了群众的不满。因此完善利益分配方面的政策对于处理集体上访事件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最后,在做足做好利益调研的基础之上,建立健全利益补偿机制。由于利益格局的变动,导致了一些群众的既得利益受到损害,如企业转制、兼并、破产、职工下岗、旧城改造、新建道路、拆迁安置补偿、土地征用赔偿等都一定程度的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了人民的安居乐业,社会的稳定和谐,建立健全事后利益补偿机制,使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群众得到一定的补偿,有利于社会和国家的各方面工作的开展。
(二)提高司法效率
法院信访工作是件难事。如何利用有限的审判资源,完成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必须把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复查当事人申诉案件,对确有错误的案件进行再审立案工作作为审判工作中的大事来抓,充分发挥信访部门和审判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原则,及时妥善解决信访问题。针对上述司法部门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集访的对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转变观念,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化解矛盾,避免涉法上访事件的发生
要求司法部门要树立“信访无小事”的观念,重视初信初访,接待来访当事人,要做到热心、细心、耐心,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帮助当事人分析、解决问题,对来信来访当事人不分事大事小、外地本地、职位高低,一律平等对待。一是建立不安定因素排查化解机制。定期自下而上对重点案件和矛盾纠纷开展排查工作。对敏感案件、可能发生上访的当事人进行认真排查、登记造册,争取预防性措施,做早排查、早预防、早处理。二是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认真总结以往处理信访的经验教训,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多疏通、多反思,妥善处理。三是要做好与上级法院和信访局等部门联系沟通,建立信访工作联动机制,形成解决信访问题的合力。
2.提高司法人员处理案件的质量
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司法能力,不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强化庭审功能,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说服案件当事人和关注案件的人接受裁判结果,消除人们对其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上可能存在的合理怀疑。在案件审理中,坚持在依法的前提下,准确把握法律条文蕴涵的合理性,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作出的裁判合乎理性,符合案件的实际情节,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将司法公正自觉融入到社会正义中去,达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还要努力培养平衡利益冲突的能力,充分施展司法智慧,参酌公共政策,民风民俗民意,案件起因背景等因素,追求宋鱼水式“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境界,圆满解决纠纷。在审判过程中,树立“案结事了,息纷止争”理念,加大诉讼调解的力度,耐心做好疏导教育工作,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群众怨气,争取使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维护社会稳定。
(三)提高公民素质
首先,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水平,加大普法力度,树立法律信仰。上访当事人多数法律知识水平有限,不懂法律程序,有的自恃有理,盲目胡来,四处控告;有不懂案件的管辖分工或法律程序而上访的;有当事人从个人角度或私欲出发认为执法不公而无理缠访的,有以为“法不责众”、“会闹的孩子有奶吃”而错误选择了以过激方式谋求解决问题途径的;还有不知用法律或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把一切希望全部寄托在上访的。这些都是集体上访的诱因。因此,增强上访者的法律意识提高上访者的法律知识水平,对处理集体上访事件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其次,针对上访者的认识偏差,要进行积极的说服、劝解、转化、教育工作。一般来说,集体上访人员中,普遍存在着错误的思想认识。主要表现是:一是投机心理。错误地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有的上访人在行动上表现为无理取闹、反复多次越级上访,认为只有把事情闹大,才会有人重视,才会有结果,于是动辄上北京,盲目求上,越高越好。以上访为要挟,以求达到自己的目的。二是偏见和怀疑心理。一旦案件处理不利于己方,便认为案子处理不公,是关系案、人情案,只有越级上访才会改变决定或判决。三是自恃有理,天不怕,地不怕,贪急求快。有的上访当事人只认为自己的要求是正当的、合理的,怎么做没关系,在行动上无所顾忌,甚至有意制造事端,给接访工作人员和单位施加压力以求尽快解决问题。四是一哄而起,制造难堪。有的当事人发现别的当事人上访后,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和督办,便抓住各部门重视上访、狠抓上访、也怕上访的特点,不管自己有理无理,不问应该怎样解决,不按有关程序,也不分反映问题的层次,便一哄而起,声称上访。实际上非但不能解决问题,而且浪费了资源,干扰了控申部门正常工作秩序。
最后,这些错误的思想认识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给社会的安定和谐带来了极大的影响。针对上访者在上访方面的认识偏差问题,要做好对其的说服、劝解、转化和教育工作,疏导上访者的思想障碍,树立正确的信访观,保证人民生活的安定,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