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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回来遇黑的 途中被抢遭算计

  发布时间:2012-02-27 11:42:47


    2012年2月24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郑某、赵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一万元;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一万元。

    2011年1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赵某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电警棍等作案工具,由被告人赵某驾驶J—WF388红色桑塔纳轿车充当出租车,郑某等人扮作搭乘同行人员,自濮阳市体育场处将从外地打工回来准备回家的濮阳县梁庄乡吴枣林村王某、八公桥小山村李某哄骗上车,伺机抢劫,当车行至濮阳县子岸乡张河沟村,李河沟村交界处时,以车上丢钱为由,迫使王某、李某下车,被告人郑某、赵某采取威吓、胁迫方式劫取王某现场二万元及一部手机,李某现场五百元及一部手机。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吓、胁迫方式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考虑郑某有自首情节,郑某、赵某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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