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4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万元。
2001年2月4日夜,被告人段某伙同他人驾驶三马车、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濮阳县清河头乡孙某开办的养猪厂,将该厂围墙撬一洞口,盗窃种猪37头,经鉴定价值21510元,2月7日上午,段某等人欲将偷来的种猪卖给该厂职工,被确认系该厂被偷种猪后报了案。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考虑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主动投案,所盗赃物已全部追回,没有给被盗事主造成损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