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2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9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贾某与本村村民姚某等人在本村晁某家一起打麻将,贾某与姚某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贾某用脚将姚某腹部跺伤,经鉴定姚某胰腺挫伤构成轻伤。(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自行和解)。
濮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贾某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