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1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12月28日晚9点多,被告人孙某之父酒与与本县庆祖镇307美食苑厨师安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孙某之父给孙某打电话称被人打了。孙某闻父被打,遂持菜刀伙同他人赶至该饭店,不问青红皂白就将正在此处打牌的安某鼻部砍伤。经鉴定安某鼻部的伤构成轻伤。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孙某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法院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