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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侵占他收赃 三人一起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2-02-23 08:15:00


    2012年2月21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职务侵占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路某、李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一年;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一年,罚金一万元。

    2011年4月16日,身为濮阳市中原博新物流有限公司罐车司机路某、随车押运员李某驾驶博新物流豫J18005油罐车,为中原油田钻井二公司50735钻井队配送柴油,二被告人为在中途私自倒卖柴油获利,先将该油罐车GPS定位装置拆下,放至李某豫J—HY292车内,由李某驾驶豫J—HY292前行,路某驾驶油罐车跟随。当路某行至本县八公桥镇于某加油站时,将罐内价值21200余元的266吨0#柴油以7000余元卖给被告人于某。后路某在东明黄河大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民警抓获,路所得赃款7000余元退出并发还被害单位。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路某、李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路某、李某、于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赃等情节。法院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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