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所得非小事 掩饰隐瞒终获刑
作者:杨琳 发布时间:2012-02-21 08:55:20
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07年-2008年间,靳某多次经人介绍将他人盗窃汽车出售,涉案价值为70000余元。2011年7月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赃物被起出,已全部发还被盗事主。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靳某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完全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赃物犯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靳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系自首,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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