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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滋事打他人 触犯刑法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2-20 08:26:28


    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孔五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2011年6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孔某某伙同他人在濮阳县某大排档喝酒时,无故将在一旁吃饭的李某某、李某、程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头部的伤为轻伤,李某、程某某的伤均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随意殴打其他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孔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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