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被告人邢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邢被告人邢某与谢某(已判刑)因追求程某而产生矛盾,双方约定打架。2010年4月9日19时许,谢某纠集胜某(已判刑)等人窜至濮阳县红旗路西段普客隆光明店,与被告人邢某纠集的其哥邢某某等人互殴,被告人邢某等人持刀将胜某、胜某某二人打伤。经鉴定,胜某、胜某某二人的伤属于轻伤。
濮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无视社会秩序,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邢某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邢某投案自首,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