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与民主化进程仍然处于起步状态。“法治化”与“民主化”这两个提法本身就提示和意味着一种过程,意味着有一个起点,有一个并不十分理想的初始阶段。中国从十年动乱和“领袖至上”的年代走出来的时间还不长;中国宪法中的许多规定依然是纲领性的,而不是操作性的;从一个纲领性宪法的开始贯彻实施到“宪政”的最后到位,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严格意义来说我们国家还不能称之为真正的法治国家,或者说我们的法治化才刚起步还处在很低级的阶段,或者说我们的法治社会建设还相当的不完善。本文拟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治意识不强等几方面说明之。
立法者素质不高,不懂法的立法者
根据2010年5月8号《南方都市报》报导: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长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山西省平顺县西沟村党总支副书记。从1954年第一次骑毛驴到长治市,坐敞篷车辗转到太原,转火车到北京参加全国人代会,全国人大代表、80岁的申纪兰,曾经跟毛主席握过手,跟周总理吃过饭,被江泽民称做“凤毛麟角”,她也是中国惟一从第一届连任到第十一届的全国人大代表。她说55年来“从没投过反对票,对党对国家一直拥护”。
下面已颇具代表性的《雷锋的故事》(解放军文艺出版社1990年2月第一版)一书中,讲到1961年雷锋做人大代表的故事来说明立法者的现状:【3】1961年7月27日,雷锋接到抚顺市人民委员会的通知书,通知他7月31日开会,“如有提案请随身带来”但是,雷锋并没有把这件事看成很重要的“以人民的名义提出议案的事情”,他没有意识到自己实际上是一个法定的参与立法者,他的谦虚在这里起到了另外的作用,他对指导员说:“党和人民让我去参加这次代表大会,我想,这正是我向全市人民代表学习的好机会。”这说明雷锋确实真心诚意地认为自己不应该提什么议案,而是主要去听别人发言,他似乎并不真明白当人大代表意味着什么,他更多的是把自己被选作代表看成一种荣誉,书中写到:“他仔细读着这些文件,同时想到,象我这样一个穷苦人出身的人民战士,能够参加这样的大会,要在过去真是做梦也想不到啊!”雷锋对于自己能够成为人大代表抱着非常虔诚的感恩心态,这种感恩心态使得他将一个人大代表所要履行的职责误解为感恩表态,而不是想着如何发挥自己的主体性为大会议案献计献策。
雷锋去报到的时候,还带了《毛泽东选集》和日记本,实际上,雷锋确实不知道做人大代表去参加会议是不需要学毛选的,因为如果他作为军队的代表,他要做的是代表军队向会议阐发自己的观点,讨论一些关系到抚顺市是否能兴旺发达的大事情,而且这些事情恐怕都是比较具体,不会也不应该是抽象的,所以毛泽东的选集不一定能够帮助他做好人大代表。但是,雷锋并没有这样想,他在会议期间——8月3日的日记中写道:“我要坚决听党的话,一辈子跟着党走,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对党有利的话有益的事,我要多说多做,对党不利的话、没有益的事,我坚决不说不做。我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永生为伟大的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所以,就象他自己说的一样,他的主要目的不是去提议案的,而是去学习的,而且这种学习的目的是为了了解执政党的意图,同时对于执政党的任何决议都投赞成票,当然做人大代表并非就非得跟执政党的意见相左,而是说他要真正履行作为一个代表的职责,最重要的是有自己独立的思考能力,决不是唯唯诺诺,唯执政党命是从,否则代表的意义就完全丧失了,开会除了浪费纳税人的钱之外,没有更多的意义。真正的代表只应当对讨论的事情本身发表观点,对选举自己的选民负责,除此之外,他不需要对其他任何团体负责,也不需要向任何其他人表忠心。
现在来讨论雷锋当人大代表的问题,并不是为了嘲笑他,雷锋在那个特定时代做到了最平凡最伟大的事情,他心灵的纯洁和无私永远都会激励任何一个愿意提升自己品格的人,雷锋是中国向世界贡献出来极少数的几个圣徒之一,在人格上我没有任何嘲笑他的资格,但是,法律是一个严肃的学科,当人大代表更是一件关系到千千万万生灵的大事,其严肃性更应当人所共知,因此雷锋在人格上的高贵并不能表明他有资格可以成为一个合格的人大代表。
(二)司法不独立、不完整、不统一和上访的必然性
司法权不独立。目前的制度结构中,行政部门几乎被赋予了绝对的权力,而缺乏有效的制约。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以后,行政部门的行为在理论上可以被起诉,但是由于中国司法系统没有被赋予独立的使命,在多种权力上都受制于行政部门,因此,一些涉及政府行为的大案要案,目前的司法体制没有能力完全维护公平和正义的秩序,我们似乎又无权责怪司法部门不顶住行政部门的压力,因为制度不健全,单靠个人维护正义的激情和正义感支撑司法的公正性不但荒唐,而且要求司法人员都来做圣贤也是不人道的。
司法权不但不是独立的,而且还是极不完整的。例如,人们只能起诉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起诉政府法令之类具有普遍适应性的抽象行政行为,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行政部门权力熏天但是没有哪个部门真有监督制衡他们的能力,宪法上所谓的公民有参政权在中国这个官本位的传统中就变成纯粹的摆设,不必说什么参政权,就连对涉及自己利益的法律提出异议都很难。法院即便有心制约行政部门过分的权力也因为法律的制约而只好望洋兴叹。当一些公民受到非法之法的侵害时,行政诉讼必败无疑,剩下的唯一道路就只能是试图借助上级行政部门的力量来改变命运,但是受传统熏染的、缺乏制度制约的官场是一个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权力互联网,平民百姓的信访很难在基层获得有效解决,因此中央信访部门就成为上访人员最后的希望。
中国现有制度中的司法权也是不统一的。宪法虽然规定了最高法院有权管辖一切案件,但是,将希望寄托在最高法院是不可能的,因为它所能够管辖的一方面可以自己决定,另一方面,它同样属于权力互联网中的一个环节,而且即便最高法院有意审理更多的案件,法官数量也不够。同时,一般非经最高院提审的案件完全由地方法院掌握终审权,司法权在此被完全零散、甚至凌乱地分配。错案追究制度使得基层法院微弱得可怜的司法权被进一步削弱,基层法院担心上级法院推翻自己的判决而向二审法院请示,至少在二审法院的暗示下做出判决也就成为理所当然了——我们依然无权责怪基层法院的做法,现有的二审终审制在本质上已经部分地蜕变成一审终审制,这样,在相对独立的司法权中,法院系统出于部门利益维持一审判决和已经生效的二审判决都变得顺理成章。
因此,法律本身权威性不够,法院利用法律为了本部门牟取法外利益,违规操作,延宕时日在中国根本算不了司法腐败,诉讼法虽然规定司法部门出具法律文书的期限,但是并没有惩戒违规者的制度,虽然在理论上人大之类的机构可以监督他们,可要落到实处,现在还看不到足够的可能性。因此,法律对司法部门缺乏有效、明确、具体的法定制约,就导致他们最容易成为枉法者,再加上中国人不尊重法律的历史传统以及司法人员选拔机制的缺陷,法官也就未必比一般人更加守法,甚至他们常常比一般人更不守法,因为他们比一般人更懂得如何规避法律!
上访作为一种制度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固然首先是因为古已有之。但总体而言并不是因为人们喜欢上访,而是因为中国目前的制度中缺乏独立、统一、完整的司法权。正是在上述这种几乎被凌迟的司法权现状下,人们伸冤的诉求对象中以行政部门最为集中,可以说根本不是因为老百姓不懂程序没有法律意识,老百姓恰恰深知利害才越级上访或者上访的部门五花八门,穷尽一切他们自认为可说得上话的渠道,而且在几乎所有渠道都用尽的情况下,最后只好希望“皇上圣明”,然而结局还未可知!可以说,只要司法权的独立、统一、完整问题不真正解决,信访的紧张状态就不可能缓解。
(三)行政执法中“有法不依”的多米诺效应
东北汉子周起财因为地产商以暴力强行拆迁,放火烧房,周母在此过程不明不白死亡而试图以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在四年里,起诉了7个国家机关,周起财的带孝之诉也让人震撼。周起财四方奔走,耗资几十万,至今胜算渺渺,他几乎在所有环节上都依靠合法程序,可是几乎所有努力都在程序的非法操作中化为乌有。周起财遇到了一面铜墙铁壁,是最具典型意义的行政执法图景之一。
本案从一开始就因为南岗区公安局不作为而引发了四年来一系列的行政诉讼案件,我们无法猜度南岗区政府一系列违法行为是否与黑社会有关。但是可以看到南岗区公安局的第一次行政不作为以后,各级政府的某些部门连续发生了12次重要的行政不作为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南岗区法院、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在最初的案件审理中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周起财仅有一次要求哈尔滨市检察院立案,检察院也未予理睬,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至今已有三次违反法定程序的枉法行为,周起财冲破重重阻力固然有其自身坚忍不拔的精神起作用,但是如果没有中央政府、黑龙江省政府的干预,1998年12月10日黑龙江省高院的公正司法和1999年1月21日哈尔滨道里区法院的重审就很难发生。在如此众多的有法不依行为中,只要周起财气馁了,或者上级的干预毫无作用,那么上述任何一项违法行为都足以使此案不了了之
由于部门利益的作祟,有法不依的行为会成为相关利益者纷纷效仿的行为,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只要倒下第一块,最后一块也会倒下。
最后,中国是有着悠久历史与深厚法律文化传统的国家,如果我们能够在总结中国固有法律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弘扬中华民族的和谐、团结、互助、注重个人道德修养、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等优良传统,并且在进行法律移植时注重研究法治土壤的承接性,并按照其要求创造条件,开辟出一条融合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与西方法治精神于一体的独特的中国法治之路,那不但是中华民族的骄傲,也是对人类法治文明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