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自2008年元月份至2011年5月份,被告人郭某非法生产烟丝,出售给濮阳县城关镇宋某、王某夫妇,山西省长治市弓某、姬某夫妇,山西省高平市王某。宋某等人与郭某电话联系后,郭某即通过物流发货,宋某等人将购买烟丝货款通过汇款或转账的方式汇到郭某账户。四年间,郭某与宋某夫妇烟丝交易38笔共计86248元;与姬某夫妇交易50笔共计548382.49元;与王某交易55笔共计291460元。
濮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