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摩托车 判处拘役二个月
作者:徐红瑞 发布时间:2012-02-02 10:05:09
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程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1年10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行至濮阳县八公桥镇政府院内,被濮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检验,程某某血乙醇浓度为227.1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成立。依照法律规定,濮阳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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