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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地边起纠纷 打致轻伤近村邻 双方失和均受损 赔人钱财刑亦领

  发布时间:2012-02-01 14:44:59


    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石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6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石某某与本村石怀某因稻田地边发生纠纷,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石某某将石怀某左肋部打伤。经鉴定构成轻伤。(附带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与被害人石怀某本系村邻,原应互谅互让,却为琐事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成立。依照法律规定,濮阳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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