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无视法律 偷越边境172次 咎由自取 被判处管制一年

  发布时间:2012-02-01 14:41:59


    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偷越边境案件,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黄某某假冒濮阳市新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职工,借用濮阳市新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有关手续,以学习、洽谈为名,分别于2008年4月21日、2010年3月9日、2010年12月13日申请办理了第W24553727号、第W37129026号、第W43552228《往来港澳通行证》,利用上述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深圳偷越边境至香港共计172次。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偷越边境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偷越边境罪成立。依照法律规定,濮阳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P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