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孙某某与本县某村妇女申某某存有私情。2011年初,申提出要终止两人男女关系,孙某某拒绝并以散发其二人裸照相威胁。2011年4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以此为借口,迫使申某某与其签下协议,索取申现金二万元,并由申出具一万元欠条一张。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退还赃款二万元及写有一万元欠条一张。已发还被害人。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方式强行索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成立。部分系未遂。被告人孙某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故依照法律规定,濮阳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