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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邻家女 犯法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1-31 09:43:18


    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件,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

    2010年3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乘本村被害人刘××父母外出浇水之际,窜至刘××家中,在其家堂屋内,采取胁迫手段强行将刘××奸淫。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强奸罪成立。依照法律规定,濮阳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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