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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他人致轻伤 赔偿损失还领刑

  发布时间:2012-01-30 15:07:35


    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任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1年4月15日晚2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窜至中原油田采油一厂花园村招待所门口,无故踹本县某镇某村安某某的车,继而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安某某左耳鼓膜穿孔,经鉴定该损伤已构成轻伤。(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酒后辱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成立。被告人任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依照法律规定,濮阳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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