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葛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1年9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葛某酒后驾驶摩托车窜至本县某镇党政办公室内,无故辱骂该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刘某某,并将菜刀架在刘某某脖子上进行恫吓,继而将该办公室窗户砸破,又向办公桌砍一刀,其行为使镇政府的工作无法正常进展。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酒后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成立。被告人葛某认罪态度较好。故依照法律规定,濮阳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