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09年7月份,被告人伙同他人在未办理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开办工厂并购买国家限制买卖的硫磺用于生产二硫化碳,后因该厂系违法占地被县国土资源局查处停止经营。吴某某将该厂剩余的原材料硫磺个人收购,后又从外地陆续购进大批硫磺准备择机高价卖出谋利。2010年11月份,濮阳县公安局接举报从被告人吴某某的仓库内查扣硫磺400余吨并交本县安监局处理。2010年12月份,吴某某在安监局限定期限内将该批硫磺卖给杞县屺峰化工厂有限公司,得赃款44万元。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成立。依照法律规定,濮阳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