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封某某、张某某、靳某某被判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2500元。三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2003年9月15日,三被告封某某、张某某、靳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取现金1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约定月息为0.015元,三被告于2004年9月14日还清借款本息。2006年1月21日,被告封某某给付原告利息1900元。余款本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均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偿还借款,拒不偿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依照法律规定,濮阳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