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祝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1年9月3日10时许,濮阳县公安局郎中派出所干警在S307省道本县郎中乡段,抓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祝忠某时,遭到被告人祝某某(系祝忠某之叔)的阻挠,办案民警表明身份后,祝某某仍上前强行掰开办案民警的手,致使祝忠某趁机脱逃。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成立。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认罪态度,依照法律规定,濮阳县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