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9年麦后某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本村李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濮阳市华龙区岳村粮所卖小麦时,采取在地磅上安装遥控装置暗中操控的方法,虚增粮食重量,骗取现金14400余元,其一伙分掉。2011年8月10,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濮阳县公安局投案。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成立,其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属自首。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法律规定,濮阳县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