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信访工作中频频出现的重复访、无理访现象,中共中央办公厅2009年发22号文(以下称22号文件)规定,对重复访、无理访实行“不交办”。但文件实施两年多来,像这样的信访件仍然有不少既登记又交办,更要求做到让当事人满意地回访式的处理,致使信访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以我院为例,2011年全年的统计数字显示,重复访、无理访案件占全部信访案件的53%。如何区分无理访、重复访和合理的正常访是目前信访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重复访和无理访,如果能很好地把22号文件规定精神落到实处,信访总量将大大地下降。
针对上述问题,为更好地执行22号文、破解信访难题,我们有如下建议:
关于无理访和重复访不交办制度,关键在于信访案件性质认定,建议成立“信访案件工作处理委员会”,负责对信访案件进行定性,机构设在省政法委或者省直政法机关或者信访局为宜,也可下设到市级。人员构成由司法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如律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群众代表组成。建立人员基本信息库,工作时调取部分工作人员表决,人员人数不超过三十名为宜,工作程序类似于信访局设立的信访工作评议处理小组。信访案件处理工作委员会具有如下职能:
1、对无理访、重复访进行认定。对无理访重复访认定后信访部门不登记、不交办(转办)、不处理,如有再访,不以信访案件对待。
2、给无理访、重复访的上访人发案件性质认定通知书,同时明确告知再访不登记不交办。让无理访、重复访的当事人根除继续访的想法,消除其利用上访对司法机关施加影响和压力的心理预期,让其安心生产生活,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3、无理访、重复访认定后,由政法机关将认定结果提交有关部门备案。有关信访主管部门有了执行22号文件不交办制度案件事实上的依据。
4、对合理的信访案件进行认定。给承办政法部门发限期督办通知书,同时启动问责制程序。
5、对正在程序中的案件认定。程序期限内上访的不按信访案件对待,也是信访案件减少的一个因素。
6、信访案件性质认定是终结工作开展的前置程序,推动22号文件和政法机关内关于信访政策的有效衔接。如最高人民法院的终结办法的执行有了党委政法委和社会力量支持。
7、促使信访形势稳定,对打击和处理越级访、缠访、闹访、牟利访、无理访、重复访提供案件性质上的支持,证据上的帮助。
8、促使政法部门信访工作量减少,走出不良信访形势的困惑,重新树立司法终局性权威。
以上信访案件性质认定和处理后,对合理的上访行为,政法机关集中人力物力解决,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对于无理访、重复访行为,则按照以上建议意见进行处理。这样一来,信访案件数量就会迅速减少,信访形势和信访工作将步入良性发展的路子,信访压力将得到有效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