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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解决之道初探

  发布时间:2011-12-06 08:39:58


    目前,涉法涉诉比较多,也是法院非常重视的问题。

    信访的法律依据和性质。

    什么是信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有权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其方式之一就是公民的来信来访。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出第431号令,即现在的《信访条例》。信访的依据即源于此,其本质是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但是现在的信访实际已变成了上访。所谓上访,就是公民在自己利益受损时,通过上一级机关的介入,达到维护利益的目的。 所谓涉法涉诉,即是在公、检、法行使权力过程中,形成的信访、上访。但是,《信访条例》是由国务院作出,明确界定是政府职能,所以,该条例并不适用于涉法涉诉信访。

    当前涉法涉诉格局的缺陷。

    公民通过信访并不能解决自己利益受损。公民维护自己的利益方式多种多样,有协商、行政裁决、诉讼、控告和申诉等等。当这些方式都起不到作用时,发现还有信访这一途径,当然要信访了。但是,通过信访真的能解决吗?答案是不能。依照现在的信访格局,处理信访的主要机关是各级信访机构,也就是信访局和群工部。但是信访局和群工部并没有解决纠纷的权力,只能将信访事项转移到相关机构。而这些相关机构却又同原处理机关利益相关,或者直接就是原处理机关。指望这些机关能解决上访人的利益的可能性是很少的。尤其是涉法涉诉,其解决只能在原处理部门,因为公、检、法职能是法律规定的非常明确的,信访机关部能代替行使其职能。

    那些公民的受损利益是合法利益不可鉴别。信访人在利益受损时,通过正常的途径,已经不能维护权益,那么选择信访这一最后途径也是可以理解。在信访机构将信访事项统一转到原处理机构或者相关利益机构时,对信访事项是不存在仔细鉴别的,说到底,信访机构仅仅是一个承上启下的协调机构,而不是处理机构。这样,那些信访人的利益是合法利益,那些是非法利益,不可得知。公、检、法的职能行使,有一整套比较完善的程序架构,通过这样的程序,还不能解决纠纷,那么,在程序之外的解决,更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

    当前涉法涉诉的悖论。

    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当前的信访格局,容易造成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就是那个信访人信访的最厉害,花样最新颖,给司法机关的压力最大,那个信访人的利益就越容易实现。这样的处理结果,直接催生了维稳这一考核指标的实现,反而忽略了争议的事项本身。离开了争议事项本身,而将信访人的信访方式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标准,怎么能将国家权力行使的合法有效呢?会哭的孩子有奶吃,那么信访人怎么哭、怎么翻新信访方式,怎么给信访机构最大压力,就成了信访人要重点考虑的内容。信访人以各种方式的信访为由,要挟基层国家机关或者高层的国家机关,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只能给其他的信访人一个榜样。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这里却成了信访人越来越多的注解。国家权力机关,尤其是基层权力机关,在各种各样的压力下,会做出各种各样的举动。这些举动又会造成信访人新的榜样。非常明显的例子,“许霆案”的产生。“许霆案”只所以如此著名,除了各方面体制的原因外,许霆的父亲非常聪明的由媒体推动舆论,是此案著名的直接原因。但是,该案对中国的法制产生了积极作用吗?笔者以为积极作用很少,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负面的作用。“许霆案”发生后,其他的“许霆案”并没有得到解决。

     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涉法涉诉案件的处理渠道。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人大也是监督机关。公安、检察均有自己的上级机关,人民法院更是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另外,还有申诉和再审制度。如此的制度设计,如果还不能解决涉法涉诉问题,那就只说明一个问题,这样的制度出现了问题。如果是制度出现了问题,那就修正制度。而不是全部推倒重来,将司法机关本身的职能,置于信访机构之中。

     如何改变目前涉法涉诉局面。

     鉴别信访人的受损利益是否合法利益。信访人的受损利益是否合法利益,是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最最关键的所在 。依靠目前的信访机构——群工部,根本就不能解决这一问题,群工部首先没有解决这一关键事项的权力,其次,他也没有解决这一事项的动力,也没有解决这一事项的能力。问题又回到了原点,涉法涉诉案件,还必须由司法机关来解决。在已经设立了人大监督、专门的法律即检察监督仍旧不能解决涉法涉诉问题,那就在监督的具体方式、范围上进行修正。如果仅仅是进行具体方式、范围上进行修正,还不能解决此问题,那就要打破人大监督、检察监督这种架构,推倒重来。目前,在信访机构的领导下,涉法涉诉问题根本不会得到解决。反而会对司法职能的行使造成各种干扰,打乱司法秩序。

     (二)所以笔者以为,要解决涉法涉诉问题,必须加强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在加强了监督之后,还不能解决涉法涉诉,那就要推到目前的总体监督架构,另起炉灶。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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