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从立法的角度上解决了人民陪审员的地位,并有了完整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仍旧不能尽如人意。笔者以为,这是和我国设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没有准确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发展方向有着根本性的关系。
第一、我国司法传统中,没有人民陪审员存在的土壤。五千年的中华文化,其司法制度的看点,如星河灿烂,烦不胜数。但惟独没有人民参与司法的活动出现,最多的是清官情结,包括拦轿喊冤、联名请愿等。
第二、我国的法律体系没有人民陪审员的元素。自清末变法以来,我国总体是师法日本,解放后,人民陪审员制度自原苏联引进我国。自改革开放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又主要借鉴德德国法律。而这些国家的人民陪审制度均没有能够值得借鉴的优秀成果。
第三、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尤其是改革开放,是自上而下的改革。所以,这一切决定了我国的法官只能依照法律办事,而不是象英美国家那样可以由法官造法。我们的法官也注定了只能是经过严密的逻辑训练和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担任。但是,这种司法模式也不能满足我国的司法需求,被广大人民群众所诟病,尤其是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更是骂声如潮。在这种情况下,专门司法抑或叫精英司法不可避免的要受到压制,平民司法自然要被请出场。人民陪审员制度正是在这一社会环境和司法背景下,再次走向前台。可以这么说,人民陪审员制度正是中国精英司法和平民司法两种司法模式相互竞争,此消彼长的一个缩影。
所以,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代表了平民司法模式的发展方向。换句话说,我们要让人民陪审员作为法律专门人才参与司法,还是作为平民审理案件。
《决定》第四条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实质上,因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个基本原则。人民陪审员作为与合议庭法官具有同等的权力,那么,认定繁杂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也是其职责之一。所以,没有经过训练的人民陪审员,没有能力担任这个职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是要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但这种培训出来的人民陪审员,既失去了平民的立场,也不如法官的业务能力。这是“人民陪审员自身的悖论”。(华南师范大学,肖铃、韩一衍,《民主与法制》)。而且,人民陪审员权力如此之大,遴选制度类似于法官,但是,却缺少一种法律监督的制约。所以,人民陪审员要么是陪而不审,要么是陪而乱审,对于解决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并没有任何益处,反而会使目前的司法越发混乱。
将人民陪审员作为专门的法律人才,也就失去了设立的意义,但是作为平民法官,又与整个的法律体系相悖,需要对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司法体系,做整体的改革。否则,人民陪审员制度就失去了发展的方向,这才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天然缺陷,也是最根本的原因。至于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其他缺陷,却是可以用法律技术来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