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濮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为父过三周年,在麦苗地里焚烧纸草,给邻居造成一定损失而引发的一起生命、健康、人身权纠纷案。
2011年农历3月12日是濮阳县海通乡前康庄村白XX父亲的三周年祭日,而坟地在同村邻居张XX承包的责任田内,当日上午白XX等人在张XX长着麦苗的耕地内白XX父亲坟处烧纸过程中,张XX赶至现场,发现部份麦苗被毁,便与白XX家人理论,双方发生争执、撕打,致张XX受伤,张XX共花医疗费450元,经海通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白XX付张XX医疗费225元。但白XX后来反悔,拒不付款。白XX遂将张XX告上法庭。
濮阳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因白XX父三周年祭日时在张XX责任田内烧纸草而引起双方争执、撕打,张XX受伤,花部分医疗费的事实存在,且双方接受了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该协议不违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确认有效,双方均应予履行,故做出了让白XX付张XX医疗费等225元的判决。判决以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
通过本案,我们也警告大家,平时不论事大事小都要考虑周全,切不要无视他人的利益,要尊重他人,这样才能善待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