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濮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丈夫因交通事故身亡,因分配赔偿金问题媳妇起诉公婆的所有权纠纷案件。
2011年5月2日,濮阳县庆祖镇张贾村翟X(之父翟XX、之母张XX、之妻范XX)在212省道濮阳县子岸乡西掘地村被一摩托车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协商,2011年5月30日翟XX经中国工行银行领取濮阳市公路管理局赔款33万元,但该款翟XX至2011年9月没有付范XX分文,无奈,范XX将公婆告上法庭。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范XX之夫、翟XX之子翟X发生事故死亡。濮阳市公路管理局赔偿33万元并支付给翟XX的事实双方认可,有证据证实,该赔偿款应依法分割。在分配本案赔偿款时,应先扣除翟XX已之付的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必要的花费,在根据本案情况,分配给死者父、母、妻、女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据此,法院判决翟XX、张XX付范XX及其女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抚养费等共计15923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