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濮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相邻做生意引发矛盾,继而殴打致伤而形成的一件人身、生命、健康权纠纷案件。
濮阳县海通乡的冯某与孙某外出务工均在濮阳市胜利路濮水桥路北租房屋居住做生意,因“同行是冤家”,两家素有矛盾。2010年12月12日12时许,孙某等人在冯某租住的房屋处拿数块砖补自己租住的院墙,冯某头枕部等处受伤,住院9天,花医疗费2821.01元;致孙某左颞部皮下出血等处受伤,住院4天,花医疗费942.5元。 经鉴定,冯某孙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2011年6月16日公安局分别做出处罚决定,对冯某孙某均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孙某冯某对鉴定结论均表示无异议,对处罚决定书均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2011年2月冯巧玲以人身、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孙某,而孙某遂提出管辖异议,同年4月,华龙区法院将该案件移送濮阳县法院,该院于同年5月30日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孙某又提起反诉,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引起撕打,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发生争执、撕打系双方原有矛盾,谁先动手打对方不能确定,赔偿责任应予由双方分担,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双方所提供的不符合规定的单据和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等不应支持;故该院于2011年11月做处判决:孙某付冯某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640.6元。冯某付孙某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913.48元。
通过本案,使我们看到双方仅因数块砖而引起争吵、撕打、打官司历时近一年,对当事人的精神、经济都是 不小的损失,最后两败俱伤,在此奉劝大家不要因一时冲动而引发事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