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的一老百姓李某要给未过门的媳妇送彩礼,竟然想让公安局的警察们为其买单,结果偷鸡不成,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1年9月份,李某利用濮阳县公安局关于濮阳县境内一杀人案悬赏通告的信息,主动与濮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打电话联系,谎称自己知道犯罪线索,并提出索要现金10万元。后又多次通过手机打电话、发短信与办案民警谈条件,因被公安民警识破,未能得逞。同月底,李某被濮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一己之私欲,虚构事实,诈骗钱财,扰乱公安人员视线,给公安机关办案带来困扰 ,且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虽系未遂,仍应承担法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