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犯罪前科的濮阳县鲁河镇村民孔某在出狱不久,因酒后无事生非,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1年8月2日下午4时许,孔某在鲁河乡季什八郎村的饭店内喝醉酒后拒不结账,与饭店老板安某发生争执并引起撕打,季某见状前去拉架,孔某用啤酒瓶玻璃将安某、季某扎伤。经法医鉴定安某颈部的伤为轻微伤,季某面部、颈部、肢体的伤为轻微伤。
濮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孔某肆意挑衅,在饭店酒后拒不结账,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多处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且孔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虽然致人轻微伤,也应从重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