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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便宜吃大亏 追悔不免入囹圄

  发布时间:2011-11-29 09:50:58


    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曹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曹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2011年8月中旬,曹某在明知摩托车是赃物的情况下,在濮阳县电厂门口介绍他人以1400元的价格购买豪爵摩托车一辆。经查该车系蒋某于2011年5月19日被盗车辆,价值51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介绍买卖,某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特征。虽然曹某于事后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并不因此而完全免除其应担之责,故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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