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3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1月16日23日许,刘某酒后伙同他人在濮阳县濮渠路口租乘被害人李某的出租车,刘某上车后与李发生口角并将李打下车,李逃走后,刘将李的车牌号为豫JT9703的出租车开到濮阳县子岸乡粮所门口将该车焚烧。经鉴定该车价值32300元。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毁物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情节。法院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