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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婚约财产案件重在说理

  发布时间:2011-11-15 16:53:27


    婚约在我国有着根深蒂固的传统,婚约彩礼可上溯到西周,其婚姻六礼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一直沿用到清末。其中纳征为下聘,即今天所说的彩礼。但是今天所说的彩礼又复杂一点,有见面礼、看好等等,婚约彩礼案即法律上所说的婚约财产。 随着早早订婚的青年男女外出打工,见识增加,眼界开阔,退婚的越来越多, 婚约财产审判和执行案件在基层法院有上升的趋势。

    婚约财产案件特点如下:

    一、申请人为未婚男青年即审判中的原告,被执行人为未婚女青年,审判中的被告。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文化素质较低。

    二、原、被告通常委托其父母为代理人,或者被告缺席,易形成缺席判决。

    三、被告通常答辩称按照农村习俗,原告先提出退婚,不应当返还彩礼。这一点理由是双方发生争执原因所在。此理由又衍生出提出退婚的形式,因婚约仅是民间一种习惯,所以能代表退婚的形式也是各种各样,不易明确判断。也成为被执行人不理解判决的关键所在。

    针对上述特点,可以看出,民风习俗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是婚约财产案件关键所在。婚约彩礼是非常典型的一种恶风恶俗,为法律所否定。但是婚约财产案件的执行,却对广大农村的稳定和人民法院在农村群众心目中的公信,有着重大影响,因此

    被执行人为未婚女青年,一旦采取强制措施,尤其是人身强制措施,最易激化矛盾。因此说理加强制成为婚约财产案件执行的最佳方法。说理应注意的问题有三,一、将法律规定转化为最通俗易懂的语言,让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明白法律规定和为什么法律这么规定的原因,即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二、选择被执行人家属中比较开明、文化素质较高之人做为说理对象,在被执行人家属情绪较为平静时做为说理时机。三、借助村委会的影响。可以先做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成员的思想工作,由村委会将法律规定解释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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