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妹妹曾被拐卖而心生愤恨,便将拐卖自己妹妹之人的女儿骗走拐卖。10月28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和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今年6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和某在濮阳县城车站,遇见黄某带着她孩子,因为和某的妹妹是黄某母亲卖到濮阳县的,心生愤恨的和某遂想把黄某及她的儿子骗走。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和某以带居住在濮阳县清河头乡桃园村妇女黄某回四川老家为名,将其拐骗至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郭丹镇一棉织开花厂内,卖给在该厂打工的四川省射洪县复兴镇罗家岩村罗某为妻。6月10日,黄某被濮阳县公安局民警解救。
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和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被告人和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