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判是审判活动中的环节,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法定形式。当前,各级法院正在进行有民事、经济庭审方式的改革,其核心内容就是强化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和法官当庭认证。
一、认证的概念及意义
民事诉讼中的认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对当事人及证人提供的证据和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按照一定的标准鉴别其真伪,确定证据的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里的“查证属实”、“审查核实证据”就是指法官的认证活动。但认证应在什么阶段进行以及如何认证,现行立法还没有解决。审判实践中,很多案件的认证都是在庭下进行,或者是直接表现在判决书中,庭审中举证、质证注意得多一些,当庭认证做得还很不够。这种传统的认证方式有很多弊端:一是不科学。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当庭举证和质证,是法官鉴别证据、查明事实的必经程序和合法形式。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的最终目的又是为了达到认证的效果。只举证、质证,而没有法官的当庭认证,举证、质证就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意义。因此,当庭认证是庭审调查不可缺少的环节;是当庭举证、质证的必然要求。认证在庭下进行,必然影响庭审应有功能的发挥,使得认证结论来经法定程序充分论证就作出,影响其科学性、准确性。二是透明度差。由于认证不公开,不在庭上作出,使审判活动缺乏必要的监督,当事人也难以及时、有效地提出针对性的意见进行补证,不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判;同时,也容易引起当事入的猜忌,影响法院的形象。三是削弱了庭审的效果。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开展法制宣传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当庭认证,以证据谈事实;用证据说道理、分是非;使当事人胜诉明白,败诉服气,旁听者也可明辨是非,从而起到宣传法制、教育群众、扩大办案效果的作用。如果采取’背靠背”的认证方式,其宣传法制的功能就难以得到发挥,庭审的效果就会大大削弱。‘鉴于此;对现行认证方式加以改进,推进当庭认证的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认证的标准和方法
认证的标准,就是指依据什么来对证据材料作出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并因此具有法律意义的评价。任何证据都必须其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特征,这“三性”也就是我们认定证据的标准。所谓客观胜是指证据是不以入的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客观存在关联性,是指证据材料必须与特证事实在客观上存在某种联系;合法性是指证据在形式上必须符合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一个证据材料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性”时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以上标准,我们在具体认定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对个别证据的认定
审查证据的来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查证据的直接出处,以判断证据来源的可靠性;凡是经过审查确定是来历不明的物品、痕迹、文字材料或者道听:途说的言词、捕风捉影的议论,都只是一些可供参考的线索,不能认定为证据。二是审查证据的取得方式;即审查判断证据是否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是否有非法取证的情况。如果证据材料不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而是以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敢得的,如未经对方同意秘密录取的录音资料等,不能作为认定案情的根据。
审查证据是否真实。也就是对证据的客观性进行审查, 确认其是否真实可靠。审查的方法是,第一,对证据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真实,有无虚假因素,是否自相矛盾。造成虚假的因素很多,如证人、当事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生理缺陷、认识水平等原因,感受事物时的环境原因等,都可能影响其作证的准确性;现场的情况或物质痕迹,可能因人为的原因或自然的原因发生变化;人身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可能因为时间的推移或进行了治疗而发生变化;证人、当事人还有可能出于各种不良动机提供虚假证据等等。认定证据必须对各种可能影响证据真实性的虚假因素加以排除,如排除不了就不能加糜认定。分析证据本身有无矛盾,就是要分析证据的内容或形式在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下是否可能出现。第二,利用证据来证明证据,通过证据之间的对比和印证,找出矛盾和共性,从而鉴别其真伪。对经审查无虚假因素,本身也无矛盾的证据,可以与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印证,能够一致、没有矛盾的,应当认为是真实的证据。如果在对比、印证中发现其部分内容与其他证据证明的结果相矛盾,要进行认真的分柝,对其中能够相互印证的共同部分,可以进人下一阶段的审查判断,对不能印证的内容则予以排除。第三,对证据的形式进行审查。证据不仅来源、内容要合法、真实,其形式也要合法。形式的合法,是内容真实、可靠的保证。对法律规定证据形式有特殊要求的,如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更应注意审查。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上合法、真实的证据,才有可能纳入诉讼程序中予以采用。
审查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联系。证据除了本身真实、合法以外,还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因此,在解决证据的真实性以后。还要审查认定它与争执的某一事实有无关联,能否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很明显,只要能够查明其来源可靠、合法,是真实的,就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无需再审查它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审查判断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主要是指对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据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外界强加的。因此,法官对这种联系的认识,一定要遵循客观规律按照正确的逻辑进行分析、判断,不能主观想象,凭空臆造。
(二)对全案证据的综合认定
对个别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为了鉴别真伪;决定取舍,个别证据查证属实,不等于就能正确查明案情。只有把全案证据联系起来,就证据与证据之闻和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全面分析,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才能对这些证据能否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作出正确的结论。综合审查判断证据,应注意以下两点:
要坚持直接证据优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的原则,在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不一致的情况下,要认真分析各个证据的种类特点,特别要分清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关系,优先认定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所认定的事实。 ·
对当事人只提供了间接证据,本案又无其他直接证据可查的情况下,要严格审查各个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能否形成一完整的证明体系,运用证明体系对事实作出的结论是否是唯一的、排它的。如果发现所认定的事实有矛盾或者不符合一般常理的地方,就要对该部分事实的证据进行重新核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