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本条是关于调解原则的规定。调解原则是在总结我国新民主主义时期和建国后民事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确定的。趸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解决民事、经济.海事纠纷案件的一个好的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经济,海事纠纷都是通过调解解决的。但是如果片面地追求调解率,就会造成相反的效果。因此,民事诉讼法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修改了原来“着重调解的原则”。根据调解原则的规定,调解有两层含义:一是说调解是一种工作方法,一是说调解是一种结案方式。作为工作方法,调解是指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经济、海商纠纷案件时,应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劝说双方互相谅解,促使双方和好,从而解决纠纷。作为结案方式,调解是针对判决而言的,是指经过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解决了纠纷,双方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结案,发给双方当事人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的调解应在自愿与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因为调解涉及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所以是否调解,应根据当事人的自愿,不得强迫。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调解。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可以进行调解,如果一方不同意调解,不能用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在同意调解结案的情况下,对实体上的处理,是否同意调解方案,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不得强迫。审判实践中,有些审判员为追求调解率,采用压服的方法,强迫当事入达成协议,面上看是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但实际上并不是当事人真的意思表示,当事人随时可以翻悔,或者造成生效的调解书难以执行。这种做法违反自愿原则,容易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合法指调解必须符合程序法和实体法。程序法上合法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规定的程序制度和原则进行,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责任。没有查清事实前不宜调解。实体上合法是指当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和判决都是人民法院的结案方式,大量的民事、经济、海商纠纷案件都可以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但调解并不是民事、经济审判工作的必经程序,对不能调解或者调解无效的件,应及时做出判决,不能久调不决。对于法律明确规定必进行调解的案件,调解是必经程序。如根据我国婚姻法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说明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我国审机关的性质和民事诉讼立法的基本精神。调解适用于普通序和简易程序,调解工作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上都可以进行,第一审程序的审理前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在第二审及判监督程序中都可以进行调解,一审、二审都可以以调解方结案。调解工作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必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