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3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3月1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和被害人韩某在本村施世堂家打麻将,因彩头问题二人发生冲突引起厮打,在打斗中被告人胡某用菜刀将韩某的左小臂砍伤,经法医鉴定该伤情构成轻伤。
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韩某系同村村民,因琐事产生纠纷,本应按照互谅互让的原则正确处理所出现的矛盾,而被告人胡某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被告人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