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法院柳屯法庭规范调解促和谐
作者:朱俊科 发布时间:2009-09-10 15:48:14
濮阳县法院柳屯法庭在调解工作中坚持规范化调解,防止调解工作的随意性,为此该庭确定了调解工作的“五原则、四不得”,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原则”就是要求在调解工作中: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坚持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坚持公平合理原则;坚持分清是非原则;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明确规定在调解工作中要做到“四不得”,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代替当事人表达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和解内容。
责任编辑:韩美玲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柳屯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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