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纸垛砸伤雇员 雇主拒绝赔偿

  发布时间:2011-10-12 16:59:13


    2011年9月22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白某诉李某雇员受害赔偿一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白某治疗费3536.92元、误工费600元、护理费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共计5036.92元。

    2010年11月19日中午,原告白某同其他八人共同受雇于被告李某,为李某搬纸捆,李某指明纸垛的地点,并向白某等九人讲明每一垛垛多少纸、垛多少纸作底。原告白某是背纸捆的,在仓库里,白某空手返回时,纸垛突然倒塌,将白某砸伤。经濮阳县人民医院诊断:右胫腓骨下端骨折。原告白某诉称多次找被告李某要求赔偿,李某以自身无赔偿责任为由拒绝原告请求。

    濮阳县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被告授权、指示的范围内背纸捆,即被告李某在仓库内指明纸垛的地点,并向原告白某等9人讲明每一垛垛多少纸、垛多少纸作底。并且原告白某也实际获得被告李某提供的劳动报酬,原被告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原告为被告工作时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案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P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